交通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104 年 10 月 27 日)
第8條
自償性交通建設計畫之財務計畫所列建設總經費,屬自償比例部分,由本 基金編列預算籌措財源支應,包括賒借或洽請財政部代為發行乙類公債; 其非屬自償比例部分,由本部依交通建設計畫之工程進度及資金實際需要 ,分年循預算程序由國庫撥充支應。

前項由國庫撥充支應部分,若國庫無法依工程進度及資金實際需要撥充時 ,得由基金先行以乙類公債以外之財源支應,其實際發生之利息,由國庫 於以後年度撥充之。以發行乙類公債為財源者,於逐年編列附屬單位預算 時,應針對乙類公債項目明列,洽請財政部代為發行後,撥交本基金運用 。

乙類公債發行及還本付息等事宜,依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及借款條例及中央 公債經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