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104 年 10 月 27 日)
第5條
本基金之管理機關為本部,下設各基金之管理機關如下:

一、民航事業作業基金:本部民用航空局。

二、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本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

三、高速鐵路相關建設基金:本部高速鐵路工程局。

四、觀光發展基金:本部觀光局。

本基金下設各基金之管理機關應建立責任中心制度,以確保收入及控制成 本,發揮財務管理功能,並使具自償性交通建設達成財務計畫設定之自償 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