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民航事業作業基金:
(一)場站及助航設施建設、改良支出。
(二)航空器及其裝備購置支出。
(三)航空客貨運園區開發支出。
(四)場站作業維持支出。
(五)助航及安全作業支出。
(六)民航事業之宣導、推廣、訓練及研究發展支出。
(七)航空噪音補償金及回饋金支出。
(八)離島地區居民航空票價補助支出。
(九)對與民航發展有關機構或團體之捐助支出。
(十)航空公司經營離島航線之獎助支出。
(十一)參與相關航空事業之投資支出。
(十二)管理及總務支出。
(十三)其他有關支出。
二、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
(一)具自償性國道公路之建設及其設施之擴充、改良支出。
(二)辦理區段徵收取得可建土地等開發成本支出。
(三)國道公路維護管理支出。
(四)本基金融資之利息及手續費支出。
(五)國道公路業務之宣導、推廣、訓練及研究發展支出。
(六)管理及總務支出。
(七)其他有關支出。
三、高速鐵路相關建設基金:
(一)辦理區段徵收取得可建土地等開發成本支出。
(二)土地開發經營支出。
(三)辦理經行政院核准之高速鐵路相關建設開發支出。
(四)土地開發淨利益依協商比例分配之支出。
(五)參與高速鐵路土地開發相關事業之投資支出。
(六)高速鐵路通車營運後依各該合約規定應支付之租金支出。
(七)投資計畫之事業投資所需資金及相關支出。
(八)本基金融資之利息及手續費支出。
(九)管理及總務支出。
(十)其他有關支出。
四、觀光發展基金:
(一)國家風景特定區之興建、整建、規劃、維護及維持等觀光設施支出
。
(二)國際及國內觀光配套設計、宣導、推廣、行銷、研究發展等支出。
(三)補助地方政府及觀光遊憩相關單位興建、整建、規劃、維護、維持
等觀光設施支出。
(四)辦理經行政院核定之國家風景特定區內土地開發計畫,區段徵收取
得可建土地等開發成本支出。
(五)管理及總務支出。
(六)其他有關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