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104 年 10 月 27 日)
第10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民航事業作業基金:

(一)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場站及其設施之使用費收入。

(三)助航設備服務費收入。

(四)航空站權利金收入。

(五)航空器之使用費收入。

(六)經分配於民航服務用之機場服務費收入。

(七)航空客貨運園區開發收入。

(八)國營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繳交之租金或權利金收入。

(九)國營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盈餘分配收入。

(十)參與相關航空事業之投資收益。

(十一)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十二)其他有關收入。

二、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

(一)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於國道公路向車輛徵收之通行費收入。

(三)經分配於國道公路建設用之汽車燃料使用費收入。

(四)服務性設施有關之收入。

(五)辦理區段徵收取得可建土地處分或有償撥用價款收入。

(六)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七)受贈收入。

(八)其他有關收入。

三、高速鐵路相關建設基金:

(一)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辦理區段徵收取得可建土地處分或有償撥用價款收入。

(三)土地開發及相關設施之權利金收入、租金收入及經營收入。

(四)土地開發成本依協商結果及比例分配撥入之款項。

(五)土地開發淨虧損依協商比例收回之款項。

(六)高速鐵路土地開發相關事業之投資收益。

(七)高速鐵路通車營運後依合約規定應收取之回饋金收入及租金收入。

(八)投資計畫之事業投資收入。

(九)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十)受贈收入。

(十一)其他有關收入。

四、觀光發展基金:

(一)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經分配於觀光發展用之機場服務費收入。

(三)交通部觀光局管有土地之租金及權利金收入。

(四)國家風景特定區之門票、停車清潔維護費、賣店租金等相關收入。

(五)辦理經行政院核定之國家風景特定區內土地開發計畫,區段徵收取 得可建土地處分或有償撥用價款收入。

(六)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七)其他有關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