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施行細則  ( 91 年 12 月 27 日)
第34條
第二十七條至第三十三條之書面通知,應副知融資提供人及保證人。

前項所稱融資提供人,係指提供資金與民間機構興建或營運交通建設之人 。所稱保證人,係指民間機構不履行所約定條件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 人。融資提供人及保證人,以國內外金融機構、公司或團體經民間機構送 請主管機關備查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