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施行細則  ( 91 年 12 月 27 日)
第3條
本條例第五條第七款所定觀光遊憩重大設施,係指在風景區、風景特定區 、森林遊樂區及其他經觀光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遊樂區內,其投資總額符 合下列規定之遊樂設施、聯外道路設施及其他提供遊客住宿、餐飲、解說 等服務設施:

一、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一款、第二款方式參與興建、營運之觀光遊憩設施 ,其投資總額為新台幣三億元以上(不包括土地)。

二、位於中央觀光主管機關指定偏遠地區之觀光遊憩設施,其投資總額為 新台幣三億元以上(不包括土地)。

三、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三款方式參與興建、營運非位於中央觀光主管機關 指定偏遠地區之觀光遊憩設施,其投資總額為新臺幣六億元以上(不 包括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