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施行細則  ( 91 年 12 月 27 日)
第21條
自行規劃參與交通建設之民間機構,未依主管機關核定其土地使用計畫所 載期限自行取得所需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者,主管機關應廢止其核定。但 於期限屆滿前報經主管機關准予延期者,不在此限。

前項准予延期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