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施行細則  ( 91 年 12 月 27 日)
第17條
民間機構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先行進入或使用公、私有土 地或建築物時,應立即通知主管機關及公、私有土地或建築物之所有人、 占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