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施行細則  ( 91 年 12 月 27 日)
第16條
本條例所獎勵交通建設需與市區道路、公路、鐵路、其他交通系統或公共 設施共架、共構興建時,其因共架、共構興建所需增加之費用,由民間機 構負擔。但市區道路、公路、鐵路、其他交通系統或公共設施係新建、改 建者,其因共架、共構興建所需之費用,得由雙方協商依其單獨興建所需 費用之比例分擔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