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撫卹條例  ( 92 年 02 月 07 日)
第8條
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命令退休者,服務機構除證明其不堪勝任職務外 ,並應有地區醫院以上之醫院出具已達公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所定 之全殘廢或半殘廢標準或必須繼續治療之診斷證明書。

郵電事業人員有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具體事證而不願提出地區醫院以上之 醫院診斷證明書時,經人事主管遞送考成委員會初核及機構長官核定後, 應通知其請病假治療;逾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規定期限而未痊癒,且符合前 項規定者,應由服務機構主動辦理其命令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