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撫卹條例  ( 92 年 02 月 07 日)
第6條
郵電事業人員年滿六十五歲者,應予屆齡退休。

前項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者,得由交通 部酌予降低。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郵電事業人員已達第一項規定之年齡,仍堪任職者,服務機構得依業務需 要,函報交通部核准延長之。但不得逾二年。

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應予屆齡退休人員,其於一月至六月間出生者,至 遲以七月十六日為退休生效日;其於七月至十二月間出生者,至遲以次年 一月十六日為退休生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