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撫卹條例  ( 92 年 02 月 07 日)
第35條
郵電事業非資位現職人員於本條例施行前,原得依交通部所屬郵電事業人 員退休規則、交通事業人員撫卹規則相關規定辦理退休、撫卹、撫慰者, 其退休、撫卹、撫慰之條件,給與及權利喪失、停止、終止等相關事項之 法令規定,比照原有之相關規定,由交通部另定之。

本條例施行前已依交通部所屬郵電事業人員退休規則、交通事業人員撫卹 規則相關規定辦理退休、撫卹及撫慰者,於本條例施行後,仍適用原有之 相關規定。

前二項人員之退休金、撫卹金及撫慰金之計算基準,比照本條例第三條之 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