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撫卹條例  ( 92 年 02 月 07 日)
第34條
郵電事業人員在職死亡者,依其最後在職時薪級,按第三條計算基準之金 額,給與遺族相當於六個基數之殮葬補助費。

前項人員無遺族且無遺囑指定用途者,其殮葬補助費由原服務機構具領辦 理喪葬事宜,該殮葬補助費餘額應歸屬國庫。

第一項人員在臺灣地區無遺族,且無親友協助辦理喪葬事宜,其居住大陸 地區遺族亦未能來臺灣地區辦理,或在臺灣地區以外有無遺族未明時,其 殮葬補助費得由原服務機構先行具領辦理喪葬事宜。該殮葬補助費餘額, 得由其遺族自第一項人員死亡時起五年內請領,逾期歸屬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