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撫卹條例  ( 92 年 02 月 07 日)
第32條
請領退休金、撫卹金、撫慰金或殮葬補助費之權利,自該請求權可行使時 起算,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行使者,自 可行使時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