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撫卹條例  ( 92 年 02 月 07 日)
第27條
請領撫卹金或撫慰金,應填具撫卹金或撫慰金申請書,並附具死亡有關之 證件及撫卹金或撫慰金受領印鑑,有繳驗其他證件之必要者,應附繳有關 證明文件,由服務機構報總機構或其授權之機構核准。

撫卹金或撫慰金領受人有數人時,得由各該領受人共同出具委託書,委託 其中一人或二人為代表人,出據具領。

前二項申請書、委託書之格式,由交通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