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撫卹條例  ( 92 年 02 月 07 日)
第23條
同一順序之遺族有數人時,其撫卹金、撫慰金或殮葬補助費應平均領受之 。

同一順序或順序在前之遺族,有一人或數人拋棄其應領之撫卹金、撫慰金 或殮葬補助費,或有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六條規定之情形之一,致喪失、 停止或終止其領受權時,應由同一順序其他有領受權之遺族平均領受:同 一順序無其他有領受權之遺族時,應依次由其次一順序具有領受權之遺族 平均領受之。

拋棄撫卹金、撫慰金或殮葬補助費領受權,應以書面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