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撫卹條例  ( 92 年 02 月 07 日)
第22條
領受撫卹金、撫慰金或殮葬補助費之遺族,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父母、配偶、子女及寡媳。但配偶及寡媳,以未再婚者為限。

二、祖父母、孫子女。

三、兄弟姊妹,以未成年或已成年而不能謀生者為限。

四、配偶之父母、配偶之祖父母,以無人扶養者為限。

前項領受月撫卹金或月撫慰金之子女、孫子女,以未成年,或已成年而不 能謀生,或已成年而學校教育未中斷者,得繼續給卹至取得學士學位為止 ;其屬就讀空中大學等無修業年限規定之學校者,參照其他法令所定取得 學士學位之修業年限,發給月撫卹金或月撫慰金。子女或孫子女超過三人 者,其月撫卹金或月撫慰金,按第十九條、第二十條所定比率,加給百分 之十。

第一項第三款所稱已成年而不能謀生者,係指符合公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 標準表所定之全殘廢或半殘廢標準,經地區醫院以上之醫院出具診斷證明 書者。

第一項第四款所稱無人扶養者,係指無民法規定應負扶養義務之親屬,且 該遺族不能維持生活,又無謀生能力,經鄉 (鎮、市、區) 公所證明者。

第一項遺族,郵電事業人員生前以遺囑指定領受撫卹金、撫慰金或殮葬補 助費者,從其遺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