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撫卹條例  ( 92 年 02 月 07 日)
第21條
撫卹金或撫慰金之發給,依下列規定:

一、一次撫卹金或一次撫慰金:於核准之日發給。

二、月撫卹金或月撫慰金:自死亡之次月起,按月發給,最多以二十年為 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