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撫卹條例  ( 92 年 02 月 07 日)
第2條
本條例所稱郵電事業人員,係指依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任用之郵電事業 從業人員。

本條例所稱地區醫院以上之醫院,係指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醫療法規定 評鑑合格之地區醫院、區域醫院、醫學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