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撫卹條例  ( 92 年 02 月 07 日)
第17條
郵電事業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與遺族一次撫卹金及月撫卹金:

一、因公死亡。

二、任職十年以上因傷病以致死亡。

郵電事業人員任職一年以上未滿十年因傷病以致死亡者,給與遺族一次撫 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