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撫卹條例  ( 92 年 02 月 07 日)
第15條
退休郵電事業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領受退休金之權利:

一、死亡。

二、褫奪公權終身。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

四、喪失中華民國國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