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撫卹條例  ( 92 年 02 月 07 日)
第10條
依本條例退休之人員按下列規定,核給一次退休金及月退休金:

一、合於第五條、第六條或第七條規定,而任職年資未滿十年者,給與一 次退休金;已滿十年者,給與一次退休金及月退休金。但依第五條第 一項第二款規定自請退休,其年齡未滿五十歲且具有工作能力者,不 得兼領月退休金;其退休金依第十二條第一項所定一次退休金數額加 倍發給。

二、依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命令退休之人員,給與一次退休金及月退 休金,並核准增給月退休金數額。但增給部分以不超過百分之二十為 限。任職未滿十年者,其一次退休金部分,給與十個月退休金數額。

三、依第七條規定命令退休之人員,經准復用後,復依前條第二項規定命 令退職者,按其復用年資,給與一次退休金,並得接算前資,核給月 退休金。但依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命令退休者,其復用後接算前 資不滿十年者,不給月退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