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區段徵收取得土地處理辦法  ( 100 年 11 月 29 日)
第8條
私人、團體或政府機關依第六條、第七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投資,應備 具下列文件及事項:

一、申請書(載明申請人姓名、年齡、住址、職業或團體名稱、地址、代 表人姓名,申請投資開發之地點及範圍)。

二、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法人登記證明文件。

三、財力證明文件或開發資金來源證明文件及開發經營業績證明文件。

四、投資開發計畫書:包括投資開發項目、開發內容、財務計畫及營運管 理事項。

五、相關權利義務建議事項。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規定事項。

主管機關為前項之審核,得通知該私人、團體或其他有關機關人員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