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區段徵收取得土地處理辦法  ( 100 年 11 月 29 日)
第3條
為有效推動土地開發業務,以配合本條例獎勵之交通建設之興建、營運, 主管機關得視各交通建設事業需要設立土地開發基金。

前項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在中央,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報上級主 管機關核定;在直轄市、縣 (市) ,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訂定送各該 議會議決後,依法定程序送請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