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業人員升資甄審辦法  ( 94 年 06 月 14 日)
第8條
交通事業經核定升資人員,除當年一月一日未占擬升任資位之職務職缺者 ,仍依實際到職日改敘外,餘均自報請升資甄審當年一月一日起,按原敘 薪級改敘晉升資位之薪級。

交通行政機關人員及一般行政機關人員經資位甄審合格取得資位者,自到 職之日起,改敘擬任職務資位之最低薪級,曾任與該資位等級相當之服務 成績優良年資,得分別適用或準用交通事業人員與交通行政人員相互轉任 資格及年資提敘辦法規定提敘薪級。

交通行政機關人員及一般行政機關人員已轉任為交通事業人員,於轉任之 當年度以交通事業人員辦理升資甄審合格者,經升資甄審核定登記後,自 改派之日起,按原敘薪級改敘晉升資位之薪級。但其另符合交通行政機關 人員或一般行政機關人員參加升資甄審資格條件者,得自轉任之日起,依 前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