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業人員升資甄審辦法  ( 94 年 06 月 14 日)
第4條
應業務長、技術長資位之甄審,以具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限:

一、交通事業副業務長、副技術長資位人員,任該資位或相當資位職務滿 五年,或滿三年並具特種考試甲等考試及格資格,其考試類科與所擬 任職務之性質相當,現敘薪級已達長級資位最低薪級以上,最近三年 考成 (績) 二年列八十分 (甲等) 、一年列七十分 (乙等) 以上,操 行優良者。

二、交通行政機關人員任簡任或具法定任用資格任相當簡任職務滿五年, 並具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相關類科及格或大學 (獨立 學院) 以上學校相關系所畢業,最近三年考績 (成) 二年列甲等、一 年列乙等以上,操行優良者。

三、一般行政機關人員任簡任或具法定任用資格任相當簡任職務滿五年, 並具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相關類科及格或大學 (獨立 學院) 以上學校相關系所畢業,最近五年考績 (成) 均列甲等,操行 優良者。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依法令限制其任用資格 或不得轉調者,不得應業務長、技術長資位之甄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