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應副業務長、副技術長資位之甄審,以具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限:
一、交通事業高級業務員、高級技術員資位人員,任該資位或相當資位職
務滿五年,或滿三年並具特種考試甲等考試及格資格,其考試類科與
所擬任職務之性質相當,現敘薪級已達副長級資位最低薪級以上,最
近三年考成 (績) 二年列八十分 (甲等) 、一年列七十分 (乙等) 以
上,操行優良者。
二、交通行政機關人員具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相關類科及
格或大學 (獨立學院) 以上學校相關系所畢業,並符合公務人員升官
等考試法第三條第一款應簡任升官等考試資格或已具簡任官等任用資
格,且最近三年考績 (成) 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操行優良
者。
三、一般行政機關人員具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相關類科及
格或大學 (獨立學院) 以上學校相關系所畢業,並符合公務人員升官等考
試法第三條第一款應簡任升官等考試資格或已具簡任官等任用資格,且最
近五年考績 (成) 均列甲等,操行優良者。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依法令限制其任用資格
或不得轉調者,不得應副業務長、副技術長資位之甄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