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對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補貼利息或投資部分建設辦法  ( 85 年 05 月 15 日)
第6條
民間機構於支付金融機構貸款利息後,應檢具利息支付證明與貸款資金用 途說明文件,始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核付補貼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