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對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補貼利息或投資部分建設辦法  ( 85 年 05 月 15 日)
第4條
政府依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補貼民間機構所需貸款利息,其補貼利息之 貸款用途以支應民間機構興建營運交通建設所需中、長期資金為限。但不 包括土地購置成本所需貸款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