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對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補貼利息或投資部分建設辦法  ( 85 年 05 月 15 日)
第2條
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稱自償能力,係指營運評估年期內建設計畫與 附屬事業各年現金淨流入現值總額,除以工程興建年期內所有工程建設經 費各年現金流出現值總額之比例。

前項所稱營運評估年期係指交通建設計畫之財務計畫中,可產生營運收入 及附屬事業收入之設算年期。

第一項所稱現金淨流入,計算公式如下:

現金淨流入=計畫營運收入+附屬事業收入+資產設備處分收入-不含折 舊與利息之營運成本與費用-不含折舊與利息之附屬事業成 本與費用-資產設備增置與更新之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