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毗鄰地區禁限建辦法  航空站 ( 105 年 01 月 11 日)
第18條
航空站、飛行場或助航設備四週之禁建、限建範圍,依飛航安全標準及航 空站、飛行場、助航設備四週禁止、限制建築辦法第三條至第六條之規定 辦理。

第19條
前條規定之禁建、限建範圍,依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有關界樁之設立、樁 位圖與禁建、限建地區平面圖之繪製及其核定程序,依飛航安全標準及航 空站、飛行場、助航設備四週禁止、限制建築辦法第七條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