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長期優惠貸款辦法  ( 84 年 09 月 15 日)
第8條
主管機關依本辦法規定補貼長期優惠貸款利息差額,以民間機構向金融機 構貸款利率之一定百分點計算。但補貼利率最高不得超過二個百分點。

前項利息補貼額度由主管機關依第四條規定評定,一經評定不得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