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長期優惠貸款辦法  ( 84 年 09 月 15 日)
第11條
民間機構違反第六條規定者,主管機關應就其違反規定部分停止利息補貼 ,並要求民間機構償還該部分自違反日起已補貼之利息,並收取約定之違 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