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使用公有土地租金優惠辦法  ( 84 年 08 月 15 日)
第6條
出租或設定地上權之公有土地,如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或地上權人之事由 ,致不能依原定土地使用計畫使用者,主管機關得酌予減免或准予緩繳應 繳之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