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 95 年 12 月 21 日)
第8條
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投資於人才培訓之支出,在同一課稅年度內支出總 金額達新臺幣六十萬元者,得按百分之十五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 稅額;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不足抵減者,得在以後四年度應納營 利事業所得稅額中抵減之。

前項所稱人才培訓之支出,指民間機構為參與交通建設培育受雇員工,辦 理或指派參加與民間機構業務相關之訓練活動之下列費用:

一、師資之鐘點費及旅費。

二、受訓員工之旅費及繳交訓練單位之費用。

三、教材費、實習材料費、文具用品費、醫藥費、保險費、教學觀摩費、 書籍雜誌費、訓練期間伙食費、場地費及耐用年數不及二年之訓練器 材設備費。

四、參加技能檢定之費用。

五、其他經交通部及財政部專案認定屬人才培訓之支出。

前項所定辦理,包括自行辦理、聯合辦理或委託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