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 95 年 12 月 21 日)
第7條
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投資於研究及發展之支出,在同一課稅年度內支出 總金額達新臺幣三百萬元或達營業收入淨額百分之二以上者,得按百分之 十五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支出總金額達新臺幣三百萬元且 超過該年度營業收入淨額百分之三,其超過部分得按百分之二十抵減當年 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不足抵減者,得 在以後四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中抵減之。

前項所稱研究及發展之支出,包括參與交通建設之民間機構為改進興建、 營運技術所支出之下列費用:

一、研究發展單位專業研究人員之薪資。

二、興建、營運單位改進興建、營運技術之費用。

三、供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消耗性器材、原材料及樣品之費用。

四、專供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儀器設備或工具性及專業性應用軟體之購置 成本。

五、專供研究發展單位用建築物之折舊費用或租金。

六、專為研究發展購買之專利權、專用技術及著作權之當年度攤折費用。 但按營運量支付一定比例之價款或定期支付一定金額之價款,不包括 在內。

七、委託國內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研究或聘請國內大專校院教授或研究機 構研究人員之費用。

八、其他經交通部及財政部專案認定屬研究及發展之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