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 95 年 12 月 21 日)
第6條
本辦法所稱購置,包括分期付款及融資租賃。
前項融資租賃,其承租人為二人以上者,以各承租人所取得之使用權或所 有權與其所支付之價款比例相等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