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 95 年 12 月 21 日)
第3條
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購置自行使用之興建、營運設備或技術,其在同一 課稅年度內購置總金額達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者,按設備購置成本百分之 七,技術購置成本百分之五,抵減其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當年 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不足抵減者,得在以後四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 稅額中抵減之。

適用前項之興建、營運設備,以全新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