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本辦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興建、營運設備:
(一)興建設備:指直接用於建造交通建設所需之機器設備。
(二)營運設備:指交通建設提供勞務所需之機器設備、建築物及必要之
土木設施。
二、興建、營運技術: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配合前款興建、營運設備所需之專利權或專用技術。
(二)電腦輔助設計或管理所需之專用技術或套裝軟體。
三、防治污染設備:指為處理、檢驗或監測分類、配送或營運過程所產生
或回收之污染源或廢棄物,使符合環保標準或規定之設備,包括空氣
污染防制、噪音及振動管制、水污染防治、廢棄物清理或回收、環境
檢驗與環境監測設備及必要之土木設施在內。
四、防治污染技術:指專用於配合前款設備之專利權或專用技術。
五、當年度:指興建、營運設備或技術、防治污染設備或技術交貨之年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