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 95 年 12 月 21 日)
第13條
民間機構購置之興建、營運設備或技術、防治污染設備或技術及投資於研 究與發展、人才培訓之支出,已依其他法令享受投資抵減者,不得再適用 本辦法之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