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 95 年 12 月 21 日)
第12條
依本辦法申請抵減所得稅之興建、營運設備或技術、防治污染設備或技術 及研究與發展、人才培訓支出,其交易行為、購置成本或支出之原始憑證 ,經稅捐稽徵機關發現有虛報不實情事者,依稅捐稽徵法及所得稅法有關 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