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
民間機構依本辦法規定投資於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之支出,應於辦理當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並依下列規定檢附有
關證明文件,送請民間機構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其數額:
一、研究及發展支出:
(一)民間機構之組織系統圖及研究人員名冊。
(二)當年度購置專供研究與發展用之儀器設備或工具性及專業性應用軟
體清單。
(三)研究發展單位配置圖及其使用面積占建築物總面積之比率說明書。
(四)購置專利權、專用技術、著作權之契約或證明文件及其攤折計算表
。
(五)研究計畫及紀錄或報告。
(六)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二、人才培訓支出:
(一)人才培訓計畫。
(二)培訓人才名冊及執行情形。
(三)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前項申報表格之格式,由財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