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  附則 ( 104 年 06 月 17 日)
第46條
由主管機關設置之興建、營運專責機構,其辦理本條例所獎勵交通建設, 準用第二章之規定。

第47條
依第六條第三款規定自行規劃參與交通建設之民間機構,不適用關於第二 章第十條至第十三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第 四章第三十五條至第三十八條及第五章第四十五條之規定。

第二章第九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之規定於依第六條第三款規定自行規 劃參與交通建設之民間機構準用之。

第48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交通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49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