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業人員考成條例  ( 91 年 06 月 26 日)
第6條
交通部所屬郵政總局、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二交通事業機構人員之年終 考成及另予考成,採存分制規定辦理。其年終考成總分數以一百分為滿分 ,獎懲之規定如下:

一、滿七十分者,晉薪級一級,已敘至本資位最高級者或依交通事業人員 任用法規規定不得再晉級者,給予一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超過 七十分之分數並予以存記,累計七十分之分數再晉一級,無級可晉者 ,合併給與二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二、六十分以上不滿七十分者,留原薪級。

三、不滿六十分者,免職。

另予考成之獎懲,規定如下:

一、滿七十分者,給與半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超過七十分之分數, 每一分給與半個月薪給總額之七十分之一之一次獎金。

二、六十分以上不滿七十分者,不予獎勵。

三、不滿六十分者,免職。

年終考成及另予考成考列八十分以上之條件,由交通部訂定,並送銓敘部 備查。不滿六十分之條件,準用公務人員考績法考列丁等條件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