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業人員考成條例  ( 91 年 06 月 26 日)
第5條
年終考成及另予考成,以一百分為滿分,除採存分制者外,分甲、乙、丙 、丁四等,各等分數及獎懲,規定如下: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 乙等: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 丙等:六十分以上,不滿七十分。 丁等:不滿六十分。

二、年終考成考列甲等者,晉薪級一級,並給與一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 金;已敘至本資位最高級者或依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法規規定不得再晉 級者,給與二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考列乙等者,晉薪級一級, 並給與半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敘至本資位最高級者或依交通 事業人員任用法規規定不得再晉級者,給與一個半月薪給總額之一次 獎金。考列丙等者,留原薪級。考列丁等者,免職。

三、另予考成考列甲等者,給與一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考列乙等者 ,給與半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考列丙等者,不予獎勵。考列丁 等者,免職。

年終考成及另予考成考列甲等、丁等之條件,準用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其施 行細則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