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業人員考成條例  ( 91 年 06 月 26 日)
第4條
年終考成及另予考成,均分工作績效、品德操守及其他與業務有關之項目 評分。各項評分標準,依交通事業人員考成表之規定。

前項考成表,由事業機關 (構) 視業務特性訂定,報請交通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