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業人員考成條例  ( 91 年 06 月 26 日)
第3條
交通事業人員之考成,區分如下:

一、年終考成:係指交通事業人員於每年年終考核其當年一月至十二月任 職期間之成績。

二、另予考成:係指交通事業人員於同一考成年度內,任職不滿一年而連 續任職已達六個月者辦理之考成。

三、專案考成:係指交通事業人員平時有重大功過時隨時辦理之考成。

交通事業人員任現職經敘定資位至年終滿一年者,予以年終考成,不滿一 年者,在同一考成年度內調任不同資位職務時,得以年終敘定有案之資位 職務併計調任前資位職務辦理年終考成。但均以調任並繼續任職者為限。

具有交通事業人員任用資格之政務人員、教育人員、公務人員或其他公營 事業人員轉任交通事業人員,經敘定資位者,其轉任當年未辦理考核及未 採計提敘薪級之年資,得比照前項經敘定之年資,合併計算參加年終考成 。

另予考成,於年終辦理之。但辭職、退休、資遣、死亡或留職停薪者,得 隨時辦理之。

交通事業人員於考成年度內,任職已達六個月,轉任非交通事業機關 (構 ) 者,如其轉任前之年資,未經所轉任機關 (構) 併計辦理考績、考成或 考核者,得由轉任前之機關 (構) 予以查明後,於年終辦理另予考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