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業人員考成條例  ( 91 年 06 月 26 日)
第18條
考成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始得決議。但年終考成、另予考成考列丁等或不滿六十分或專案考成, 應經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同意,始得決議。

前項決議,得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