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業人員考成條例  ( 91 年 06 月 26 日)
第15條
交通事業人員之考成,由各事業機關 (構) 考成委員會初核,並經機關 ( 構) 首長覆核後,報請交通部或授權之所屬機關 (構) 核定。其任用案應 送銓敘部者,並送銓敘部銓敘審定。但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成或主管僅 有一級,或因特殊情形報經上級機關 (構) 核准不設置考成委員會者,除 考成免職應送上級機關 (構) 考成委員會考核外,得由該機關 (構) 主管 逕行考核。

考成委員會對於考成案件,認為有疑義時,得調閱有關考核紀錄及案卷, 並得向有關人員查詢。對於考成擬予免職人員,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於處 分前並應給予受處分人員陳述及申辯之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