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業人員考成條例  ( 91 年 06 月 26 日)
第14條
年終辦理之考成結果,應自次年一月起執行;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成及非 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成,自權責機關 (構) 核定之日起執行。但考成應予 免職人員,自確定之日起執行;未確定前,應先行停職。